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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 2016年08月03日  来源 : 法制办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3124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罗政行复决字〔2016〕6


申请人:钟某,男,住罗山县莽张镇。

被申请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字[2016]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6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字[2016]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其修一条从李洼村到沙河的生产路,只占用了少量村民组土地,但罗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占用耕地和占地面积与事实不符,处罚金额329656元过多,请求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称:申请人于2016年1月与莽张镇李洼村、郑洼村签订修路用地协议,并于当月动工修建一条路面宽10米、长6公里的沙石路,通往河边的沙滩,部分路基已经修成。其非法占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罗山县人民政府维持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对其未经批准,私自和莽张镇李洼村、郑洼村的部分村民小组、村民签订修路协议,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沙石路一事没有异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争议焦点,一是占用土地种类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现状,二是占用土地面积是否符合实际,三是罚款数额是否过当。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现场测量时,申请人到场参与了指界,测量面积和占用土地界址利用了GPS仪器,由有专业资质的测绘公司套合到土地现状图上得出,其中基本农田6668平方米,果园948平方米,有林地14771平方米,其他草地1454平方米,河流440平方米,坑塘19平方米,因此土地种类定性准确,面积计算准确,被申请人根据土地分类,依据土地法律法规关于罚款的规定,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罚款28元,对非法占用的一般农用地每平方米罚款10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每平方米罚款8元,共计罚款329656元。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提供了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规划局部切割图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查证符合证据规则,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等证据材料,查明事实与被申请人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一致。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字[2016]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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