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行复决字〔2015〕1号
申请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郑州市红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邓玉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奎生,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罗人社监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罗人社监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一是没有依法定程序听取和复核申请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程序违法;二是县人社局认定二建公司欠民工(投诉人)工资15万元没有支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是县人社局对二建公司处罚明显过重。
县人社局称:罗人社监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二建公司于2012年承包了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祥家园2#3#楼工程,农民工李延海等8人在此工程从事防水补漏、人防反光标志、防锈和修补等工作。工程竣工后,二建公司没有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引起部分工人集体上访,并于2015年2月向县人社局投诉,县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规定进行了立案、调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事前告知等程序,最终认定二建公司欠李延海等8人工资15万元没有支付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笔录、工资欠条、职工考勤表、工程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建筑业发票、领款单等。
本机关认为:公民的劳动报酬权受法律保护,二建公司欠薪行为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应予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罗人社监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罗人社监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罗山县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