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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政办〔2018〕6号文件的通知
时间 : 2018年05月28日  来源 : 县法制办  作者 :   浏览次数 : 5098    

罗政办〔2018〕39号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信政办〔2018〕6号文件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信政办〔2018〕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5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9日

 

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的归集、发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是指市政府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管理和发布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的网络平台。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的归集、发布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管理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托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将本部门产生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归集、发布到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第二章 信息归集、发布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的归集、发布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归集、发布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由本部门发布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十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归集、发布到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归集行政执法投诉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平台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归集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投诉信息作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直接依据。

市政府法制机构制定年度全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监督抽查工作计划,通过平台抽取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对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全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结合本县、区工作实际,通过平台抽取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对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将监督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信息,按照行政执法部门、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二级处理机制进行。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平台行政执法投诉信息的日常巡查工作,对投诉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投诉信息进行甄别。

(一)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没有具体投诉内容或者属于恶意投诉的,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于5 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反馈投诉人;

(二)对于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合理投诉,按照相关程序启动投诉处理机制,受理后于30 日内办结,并通过平台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 日。

投诉人对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处理不满意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超期未处理,信息自动转送到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由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平台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信息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改平台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公示涉及自身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公示信息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行政执法部门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社会公众对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提出的意见、建议,公示信息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予以回应。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 年的,可以从平台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 年的,可以从平台上撤下。

已经公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示的原行政处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二)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未公示的;

(三)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错误、遗漏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篡改、虚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的;

(五)公示不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对错误、遗漏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更正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行政执法信息的;

(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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