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2017〕129号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县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扎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坚决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杜绝各类循环证明、奇葩证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宽松环境。经全面清理、依法审核确认,县政府决定取消县政府部门各类证明106项,保留20项。现将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清单管理。对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和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全县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和调整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报县政府法制办、县编办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由县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它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二要做好工作衔接。证明事项取消后,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后续衔接工作。对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要通过现有证照材料、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杜绝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现象发生。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形成统一的证明模板,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实现网上自助办理。对群众在外地办事需要我县出具的证明事项,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要减轻基层负担。对个人表现类、品行类、评审评选类等属于政审材料的,受理部门要主动调查核实,不得将责任转嫁给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明和无权查证、无法核实的证明。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要将证明事项的清理和规范纳入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督查重要内容,加强督查检查、认真处理、核实群众的相关举报投诉。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证明事项、逾期回复征询请求或在清单外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