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阳嘉信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04K4Y4Y
公司住所(地址):信阳市浉河区新马路建材公司综合楼3楼
本机关于2021年3月3日对你单位承建的罗山熙悦府项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灵山大道南段东侧、灵元路北承建的罗山熙悦府项目在3月2日晚9时许发现土石方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等抑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第七项“(七)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检查照片及微信截图;3、相关资料所证实。
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世序东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银行(收款单位:罗山县财政局,账号:410015554100502073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或者信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