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7091010XA
公司住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华东国际建材中心A区121幢103室
本机关于2021 年3月5 日对你(单位)在罗山县承建的碧桂园·学府世家项目部分工程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在罗山县北纬一路北、西外环东侧承建的碧桂园·学府世家项目1#、2#楼工程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1#楼涉案面积1992.33㎡,2#楼涉案面积10165.23㎡。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证据:1、案件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相关建设资料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行政处罚截量标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1#楼处罚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对2#楼处罚人民币:陆仟圆整(6000.00)合计: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世序东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银行(收款单位:罗山县财政局,账号:410015554100502073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或者信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