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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住建罚决字〔2021〕第008号
时间 : 2021年12月30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49213    

当 事 人: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1772423719                                                    

公司住所(地址):罗山县城关北隅西路

  本机关于2021 年 413 日对你(单位)在罗山县承建的蓝天家苑项目工程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在罗山县天元南路西侧、高速连接线北侧承建的蓝天家苑项目2020年河南省安全隐患异地督导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不完整的违法行为。2020年12月23日,该违法行为经罗山县建设工程安全指导站验收合格,整改完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证据:1、案件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相关资料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性质为 轻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世序东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银行(收款单位:罗山县财政局,账号:410015554100502073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或者信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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