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信阳罗山张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通告
信阳罗山张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豫政土〔2021〕1249号),需转用并征收罗山县尤店乡沈湾村集体耕地0.4816公顷,共计0.4816公顷。拟作为信阳罗山张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尤店乡沈湾村补偿标准为129.15万元/公顷(其中社会保障费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以实有数进行补偿。
二、征地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县政府共落实社保资金30.4130万元,已预存入我县社保专户。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三、其它事项
(一)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益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如对本通告有异议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或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