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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1〕第37号
时间 : 2021年09月09日  来源 : 环保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7492    

  单位(当事人)名称: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58368175G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街道民族社区院内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 在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拌合站(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21〕第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陆万陆千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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