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环罚决字〔2021〕第36号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立强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7QY4N90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河南省五一农场三分厂五中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鼎明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处理160万吨建筑垃圾项目,厂区内北处堆放有约90吨左右,占地面积约70平方米的机制砂原料露天堆放,无任何覆盖抑尘措施并有起尘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听告字〔2021〕第 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建议对该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数等级套入公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贰万捌仟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