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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对违规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时间 : 2023年07月19日  来源 : 司法局  作者 : 徐春  浏览次数 : 2633    

近日,罗山县公安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林某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罗山县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此前就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罗山县社区矫正中心处以训诫1次、警告1次。6月27日,罗山县社区矫正中心及司法所在进行日常信息化核查时,发现林某未经司法所批准再次不经请假外出至安徽省,其间林某拒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和微信,7月1日晚才与司法所联系。鉴于林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且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罗山县司法局向罗山县公安局提出对林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并将这一情况及时通报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及原审人民法院。

7月11日,罗山县公安局依法对林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次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既彰显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惩罚教育了违规违纪人员,也震慑教育了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不是法外之地,违反监管规定必将受到惩戒,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充分珍惜在大墙外的“自由之身”,珍惜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的宽松环境,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切勿以身试法。(供稿: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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