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高店乡闫河村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高店乡闫河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高店乡闫河村0.144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东临闫河村,西临闫河村,南临闫河村,北临闫河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公共设施。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8.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8.4240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3.3696万元,安置补助费5.0544万元),此费用由县政府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9.0936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高店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高店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高店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高店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10月29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高店乡高店村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高店乡高店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高店乡高店村0.5779公顷(其中农用地0.3876公顷、建设用地0.1903公顷),东临高店村,西临高店村,南临高店村,北临高店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科教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8.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3.8072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3.5229万元,安置补助费20.2843万元),此费用由县政府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36.4944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高店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高店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高店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高店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10月29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灵山镇檀墩村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灵山镇檀墩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灵山镇檀墩村0.256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东临檀墩村,西临檀墩村,南临檀墩村,北临檀墩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科教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6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6.922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6.7690万元,安置补助费10.1534万元),此费用由县政府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6.1917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灵山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灵山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灵山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灵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10月29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灵山镇北街居委会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灵山镇北街居委会: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灵山镇北街居委会0.198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684公顷、未利用地0.1301公顷),东临北街居委会,西临北街居委会,南临北街居委会,北临北街居委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科教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6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3.1010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5.2404万元,安置补助费7.8606万元),此费用由县政府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2.5353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灵山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灵山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灵山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灵山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10月29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莽张镇莽张居委会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莽张镇莽张居委会: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莽张镇莽张居委会0.021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东临莽张居委会,西临朱洼村,南临朱洼村,北临朱洼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公共设施。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8.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2578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0.5031万元,安置补助费0.7547万元),此费用由县政府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3577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莽张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莽张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莽张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莽张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10月29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莽张镇朱洼村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莽张镇朱洼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莽张镇朱洼村0.184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东临莽张居委会,西临朱洼村,南临朱洼村,北临朱洼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公共设施。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8.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0.7933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4.3173万元,安置补助费6.4760万元),此费用由县政府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1.6512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莽张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莽张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莽张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莽张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10月29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潘新镇潘新村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潘新镇潘新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潘新镇潘新村0.1314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东临潘新村,西临潘新村,南临潘新村,北临潘新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公共设施。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8.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7.6869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3.0748万元,安置补助费4.6121万元),此费用由县政府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8.2979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潘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潘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潘新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潘新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10月29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尤店乡李店社区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尤店乡李店社区: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尤店乡李店社区0.523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东临李店社区,西临李店社区,南临李店社区,北临李店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科教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8.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0.636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2.2546万元,安置补助费18.3819万元),此费用由县政府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33.0717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尤店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尤店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尤店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尤店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