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政府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下同)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除上述情况外,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临时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年本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适当的临时住所。
4、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是如何规定的?
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5、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有哪些?
(一)一般程序。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要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
6、临时救助有哪些方式?
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和程度来确定。不同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以设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临时救助标准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2次。
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辖区内相对固定地点,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区)民政部门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下,县(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在3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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