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罗政行复决字〔2017〕8号
申请人:洛阳卡漫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晓伟
被申请人:罗山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熊建斌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罗环查封扣押字〔2017〕001号暂扣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罗环查封扣押字〔2017〕001号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没有在交警队通知的合法时间内采取车辆保全措施,应视为放弃权利,就应不能实施扣押车辆行为;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无任何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处理,但被申请人却违法扣押车辆,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辩称:其查封扣押车辆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属依法行政。申请人虽然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但是其车辆违规装载运输乙酸乙烯脂,并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在罗山县城外环路东铺路口,申请人车辆豫CG7199/豫CS267(挂)号车与案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罗山县交警大队认定,案外人杨立冬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申请人的运输车辆所载危化品乙酸乙烯脂泄露,局部地表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另查明申请人该车辆罐体核定准载介质为汽油和柴油。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与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无责任并不必然导致环境保护无行政责任。申请人涉案车辆违规承载乙酸乙烯脂,并因泄露而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对涉案车辆暂扣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罗山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罗环查封扣押字〔2017〕001号查封扣押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