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罗政行复决字〔2016〕9号
申请人:何启友,男,住罗山县西大街下河道口23号。
申请人:张玉芝,女,住罗山县西大街下河道口7号。
申请人:张新珍,女,住罗山县城关镇赵园村马园组。
被申请人: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韩贤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6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查处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因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请求对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今年4月14日签收。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事项进行查处,但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权,其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对投诉的事项已经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建设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人在此之前,曾对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投诉举报过,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罗住建罚字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责令完善建设手续和罚款21073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行为,继续要求被申请人查处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朝阳国际商业广场13#楼时,违法将建筑红线西移3米、私改规划由原四层变为现五层和处罚较轻要求重新处罚的问题。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对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私自改变规划,将建筑西移侵占人行道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理,已将违章建筑物全部拆除;对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规划和施工手续就开工建设行为进行了查处,其责令该公司完善规划和施工手续的决定,该公司已经分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对该公司违反规划和施工规定的处罚共计252884元;申请人要求查处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四层规划建设13#楼问题,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13#楼规划为五层,该楼的项目修建性规划因拆迁问题作出了局部调整,规划的消防通道符合规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依法享有投诉举报的权利,被申请人依法负有受理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职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违法建设的诉求后,被申请人履行了监管职责,被申请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