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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间 : 2015年10月19日  来源 : 法制办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2440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

罗政行复不字〔2015〕2

申 请 人:高森财,45,男,住罗山县灵山镇街道李畈组

被申请人:罗山县灵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方案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补正的材料仍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备注:本决定书格式与正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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