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
罗政行复不字〔2015〕2号
申 请 人:高森财,45,男,住罗山县灵山镇街道李畈组
被申请人:罗山县灵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方案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补正的材料仍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备注:本决定书格式与正本不同。